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工作规程 (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 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 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强化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 作用,规范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 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 织等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相关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 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 行指委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条 行指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行指 委主任委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牵头组建单位推荐,教 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牵头组建单 位聘任。 第三条 行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根据需要 可设副秘书长 1-2 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 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聘 请工作秘书。 2 第四条 教育部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 室(简称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对各行指委工作进行日常联系、 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行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 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不能超越本行业所对应的专业范围,拟 设专门(专业)委员会须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审核,专门(专业) 委员会和成员名单须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育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根据各行 指委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动态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行指委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 提出辞职。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行指委委员聘期届满止。 第二章 委 员 第七条 行指委委员由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 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 行业组织等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院校、行业企业推荐基础 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3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 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 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在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专业)领域教学或工作领域具 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 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行业政策,了解产业发 展和科技前沿,一般应具有参与相关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 验; (四)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 作,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课程标准研制、教材建设等 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职业教育改革 发展,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 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行指委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参与行指委工作 的时间; (六)具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完成行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行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价、评议、审核、咨询等 活动; (三)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行指委有关工作安排,对职 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四)指导、服务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 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第九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行指委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行指 委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组织制订本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统 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持研究行指委的重要事项,形成研究结论。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行指委建设、管理、条件和资源 保障; (二)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计划、 总结等,协助推进各项工作; (三)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行指委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行指委相关会议,组织落实相关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行指委 相关工作。 因工作需要,副秘书长可代行秘书长部分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本行指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5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本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 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职 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十三条 研究分析本行业(专业)领域职业教育高质量发 展与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教育部和行业主管 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跟踪产业政策、发展动态,系统梳理本领域产业、 职业、岗位、专业的关系,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职业 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开展本行业(专业)领域技术技能人才 需求预测分析,提出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 格,提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建议。 第十五条 受教育部委托,承担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 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 作,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并推动标准在职业院校落 地实施;受教育部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 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职业院校,指导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 改革,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 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指导探索中 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组织开展专业建 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 服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 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 6 落地,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十八条 广泛联系行业龙头企业,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 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接 收学生实习,设立学徒岗位;指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 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组织开展 产教对话活动,指导职教集团建设、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广泛开 展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研究,受教育部委托, 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上述教育部委托的活动外,行指委不能 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指委依据本规程制定本行指委章程及下设 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工作安排 和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研究编制本届行指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并报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指委承担的教育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 织等下达的工作任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和活动须向教育 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请示报告。行指委形成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如需发至职业院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其他文件或 工作通知经主任委员签批后,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方可印 发至有关职业院校。 7 第二十四条 行指委应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 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研究行业(专业)领域发展动态, 制订相关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任务,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 要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行指委应制定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少数 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 根据委托开展的评议、评审、评比等,应制定专家评议、表决程 序等,并留存完整档案。 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行指委议事规则议事。 第二十六条 行指委应制定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定期向本行指委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 督。行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纳入统一经费管理,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二十七条 行指委应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印章使 用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从 2022 年起,原行指委印章全部停用 并封存,此后行指委用章由主任委员单位代章,或经教育部同意 并在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后,由秘书长单位代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指委秘书处与行指委工作办公室 的日常通报联络机制,鼓励行指委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日常通 过视频会议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行指委主任委员单位要对相应行指委加强指 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及委员所在单位应通过多种 途径支持行指委工作,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对行指委的 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人员等保障支持。 8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行指委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规 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以行指委名义或与其他 机构共同组织开展冠以“教学成果奖”“教材奖”“规划教材” “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评审、 评比、评估和竞赛项目,不得擅自以“全国”“中国”“中华” “国际”等名义在基层设立“基地”“中心”等。 第三十二条 行指委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 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行 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 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 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指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对收到的有 关信访、举报等,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指委及行指委委员,教育 部将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追回资金、暂停履职、解除主任委员聘任或者责令解除委员聘任 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将书面告知委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 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由 9 教育部组建和管理,对相关专业类或领域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 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 组织,其具体建设与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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